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公示公告 - 开江网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7-08-18 15:33:05  来源:开江网  作者:县人民政府   点击:
  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新开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其中每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禁烧时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
 
  三、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采取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集中存放点,引导群众妥善处理秸秆。
 
  四、建立健全禁烧网格管理模式。建立乡、村(社)、组三级管理网格队伍,在禁烧期间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值班和看管,严控露天焚烧行为,确保全县“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共开江县委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江县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
  环保投诉热线12369
  县农业局822264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稻谷收割注意事项:
 
  收割防火
 
  1、严禁在成熟的稻田里吸烟,烟蒂落地要踩灭,严禁机手在收割机内吸烟。
 
  2、进入田间进行收割的机械要在排气管上加戴防火罩。
 
  3、严禁焚烧杂草和秸秆。
 
  4、收割机作业期间要及时检查,及时清理,以免秸秆缠入机轮,造成摩擦发火。
 
  5、正确堆放秸秆草垛,堆放方式要科学合理,避免在烟筒附近和通风不良的地带堆放。
 
  6、杜绝小孩玩火,家长在农忙季节不要忽视小孩的管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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