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教育科技惠民政策 明白手册 - 公示公告 - 开江网
开江县教育科技惠民政策 明白手册

时间:2018-09-21 10:28:27  来源:开江网  作者:开江教育   点击:
  ²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七、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学生入学政策
 
  八、教辅材料使用政策
 
  ²科技惠民政策
 
  一、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摘要)
 
  二、开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三、开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县保教费减免比例提高到20%。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首先减免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保教费。公办学校中建档立卡儿童据实减免。民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幼儿,按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摘自: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川教函〔2016〕277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三免一补”资助政策。“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全部免费提供作业本。“一补”:对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小学生500元/期,初中生625元/期。
 
  摘自: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作业本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7号)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3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开江县结合实际分档确定。普通高中政府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据实免除学费,资助面为30%。
 
  摘自:开江县教科局关于印发《开江县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教科发〔2016〕28号)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一)中职免学费。免除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
 
  摘自: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发〔2014〕56号)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所有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总人数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摘自: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发〔2014〕55号)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生活补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期500元的生活补助。申请审核流程:学生在线申请——县级教育人社扶贫部门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摘自: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川教函〔2016〕277号)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贷款金额专本科最高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12000元/学年,在校期间国家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摘自: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80号)
 
  (二)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从家庭到录取学校间的路费,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摘自:《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专本科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2016年及以后被全国普通学校录取就读全日制专本科(含高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到学业结束。申请审核流程:学生在线申请——高校审核——县级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摘自: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川教函〔2016〕277号)
 
  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开江县(地方试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均可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地区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天补助4元)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5〕150号)
 
  咨询单位:开江县学生资助中心、开江教科局职成幼教股
 
  咨询电话:8234557 8228908
 
  七、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学生入学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
 
  1.入学原则:
 
  (1)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学生,含8月31日)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开江县教科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
 
  (3)坚持按户籍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144号)精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为依据,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2.入学方式:
 
  (1)户籍生入学
 
  1本地户籍生入学
 
  小学入学:由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持适龄儿童与其同一户籍的本县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登记点进行登记,教科局根据入学登记情况和学生新生入学学位,按照划片安排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对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教科局统筹安排入学。
 
  初中入学:由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持学生与其同一户籍的本县居民户口簿,在其就读的小学集中报名登记。教科局按照户籍划定校域,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的方式安排其免试就近入学。
 
  2回城(乡)学生入学
 
  回城(乡)学生是指正住户籍在开江县,但在开江县以外就读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需回开江县就读小学或初中的学生。新宁镇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持正住户籍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科局办理登记入学。其他乡镇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持正住户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生范围的规定到对应的小学和初中登记入学。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川教函〔2014〕144号精神,坚持“流入地为主”的原则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父母务工地点申请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和县教科局规定的证明材料,在现就读学校填表提出就读(小学)初中申请,经县教科局统一审核、确定,按照就近统筹入学和随机派位两种方式确定学位。
 
  摘自:《开江县教科局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教科发〔2016〕80号);《开江县教科局2016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教科发〔2016〕81号)
 
  (3)残疾儿童入学
 
  具有开江县户籍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适龄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要求的,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能够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入读条件的,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到校就读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由教科局指定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开展送教上门。
 
  摘自:达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4)贫困村建档贫困户子女入学
 
  根据《开江县教科局关于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优质中学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开江中学、开江中学实验学校、甘棠初中、长岭职中4所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学位定点招生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面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优质初中、高中。
 
  摘自:《开江县能力扶贫专项方案》全力实施‘英才培育行动’计划
 
  (二)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原则
 
  根据达市教〔2016〕49号文件规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网上报名、统一信息、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录取。招生录取工作是在达州市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学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摘自:开江县教科局《关于2016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考试招生》的通知(开教科发〔2016〕74号)
 
  八、教辅材料使用政策
 
  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购买原则
 
  1.坚持按省定《目录》订购使用教材的原则。
 
  2.坚持在合法渠道订购使用教学用书的原则。四川新华文轩是省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的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唯一发行单位。
 
  3.教辅材料的发行使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认购的原则。学校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做好教辅用书的推荐和无偿代购服务工作。
 
  购买方式
 
  学生需购买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按照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购,学校向发行单位订购的程序进行。
 
  摘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县教科局关于印发《达州市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通知(开教科发〔2015〕88号)
 
  咨询单位:开江县教科局基础教育股
 
  咨询电话:8223981 8232595
 
  科技惠民政策
 
  一、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摘自: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开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条件和范围:
 
  (一)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
 
  (三)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至少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的内容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资助金额根据专利的技术水平、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大小、专利申请人经济状况、专利申请人数多少等确定,但最多不超过:
 
  (一)发明专利: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四)涉外专利:5000元/件。
 
  摘自:《开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开江府办发〔2007〕63号)
 
  三、开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总则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开江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奖励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县人民政府设立开江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及各部门不设立任何科学技术奖。
 
  开江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6000元;三等奖,奖金3000元,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开江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的;
 
  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认定和评审,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八条(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创造,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开江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科委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应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鉴定结论对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经县评审会初审出的项目,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五条对征得的异议,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县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县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定。
 
  第十七条县科委对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县科技进步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科技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县科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县及各部门和乡镇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县科委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科委统一制作的《开江县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处罚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委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通知设奖机构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条华侨、外国人、县外单位、个人在我县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其他奖励办法和规定凡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开江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摘自:《开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开江府发〔2001〕56号)
 
  咨询单位:开江县教科局科技项目管理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股
 
  咨询电话:82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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