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开江县公安局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规范开江县城区腌腊制品熏制的通告
为规范腌腊制品熏制行为,进一步改善开江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秩序规范、空气清新、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开江县城区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开江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南北环线以内,含南北环线道路红线)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管控范围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管控范围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由开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或熏制行为引发消防、山林火灾的,由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因擅自进行熏制活动造成较严重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管控范围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县综合执法局:0818-8228110;开江生态环境局:12369,0818-8230773;县公安局:110;县自然资源局:0818-8222643;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119
五、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活动的市民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防止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开江县公安局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1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林业局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腌腊制品熏制的通告
〔2019〕第5号
为规范腌腊制品熏制行为,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秩序规范、空气清新、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满足市民生活需求,规范腌腊制品熏制,中心城区规划设置了3个腌腊制品熏制点,具体熏制地点为:
(一)通川区西外镇五里店环保设备熏制点(凤凰大道西延线城市运动公园向马踏洞方向前行150米右侧);
(二)高新区七河路传统熏制点(升达木业东侧,七河路与南城三号干道交叉口达州蔡坪棚改工程的对面);
(三)达川区金南大桥南头熏制点。
二、为方便广大市民熏制腌腊制品,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可乘坐下列公交车前往熏制点,公交车具体运行时间以各公交线路运行起始时间为准,具体运行线路:
(一)前往通川区西外镇五里店环保设备熏制点,可乘坐16路、17路、19路、34路、46路公交车在五里店站下车前往;
(二)前往高新区七河路传统熏制点,可乘坐4路公交车前往。
(三)前往达川区金南大桥南头熏制点,可乘坐46路公交车在金南大桥东站下车前往。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设置的熏制点以外区域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中心城区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或熏制行为引发消防、山林火灾的,由消防、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心城区内,通川区辖区的腌腊制品熏制管理工作由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达川区辖区的腌腊制品熏制管理工作由达川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高新区辖区的腌腊制品熏制管理工作由高新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市城管执法局:12319、2383110;市生态环境局:12369;市公安局:110;市消防支队:119;市林业局:2652374;市交通运输局:2378117;市应急管理局:2521123。
七、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活动的市民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防止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八、本通告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林业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附件2
KFFD-2018-010
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江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熏制腌腊制品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开江县环境空气质量,规范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优美、秩序规范、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开江县城区熏制腌腊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熏范围。开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南北环线以内),东至新宁镇五里桥、南至明月坝、红庙村、西至普安高速出口迎宾大道、北至普灵路与二环路路口以内区域。
二、禁止事项。禁止区域内熏制腌腊制品、搭建熏制腌腊制品的设施和设备。
三、依法查处。凡擅自在禁熏区域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由开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熏制行为引发火灾的,由公安、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举报。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举报、投诉电话:
开江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8228110,8223045
开江县环保局:12369 8230773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