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 公示公告 - 开江网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5-26 09:17:43  来源:开江网  作者:王小霞   点击: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区生活品质,根据《开江县城区犬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将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工作,每年春秋季集中免疫期携犬只到所在社区进行免费狂犬疫苗免疫并签订《养犬承诺书》。免疫后的犬只配带耳标并由所在社区办理《犬只免疫证明》(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2寸宠物照片)。今年4月春防已集中免疫犬只,请于5月29日下午至6月3日到所在社区补办《犬只免疫证明》。
 
  二、犬只登记
 
  养犬人携带身份证明、2寸彩色犬只照片1张、《犬只免疫证明》到政务中心2楼公安窗口办理养犬许可登记。
 
  三、文明养犬相关规定
 
  1.犬只在户内饲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的,应使用犬绳牵领或使用犬笼,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要时给犬只戴嘴套,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道两侧等公共区域。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大型餐馆、酒店、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3.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公共场所无人牵领的犬只、无主流浪犬,予以强制捕捉至指定的第三方地点临时收养(地址附后),三日内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处置;期间犬主认领的,由犬主支付给第三方收容费用。
 
  犬只排泄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28110)
 
  县公安局(电话:8222074)
 
  县卫健局(<县狂防办>电话:8229783)
 
  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电话:8237397)
 
  淙城街道办事处(电话:8185100)
 
  第三方地点临时收养点(联系电话:19162877088,地址:淙城街道办明月坝村办公室旁犬只临时收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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