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养犬户的一封信
各养犬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犬只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规定,现将犬只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城区及周边犬类限养区包括淙城街道办(新安社区、淙城社区、滨河社区、橄榄社区、金牛社区、清河社区、建设社区、峨城社区、接龙桥社区、真武宫社区、三里桥社区、九石坎社区)、普安镇(富康社区、鑫源社区、青堆子社区)行政区划范围。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成年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
限养区范围内的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限养区内犬只饲养人携带身份证明、2寸彩色犬只照片1张、《犬只免疫证明》到开江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办理准养登记;限养区以外犬只饲养人配合辖区乡镇(街道)进行摸底造册。
三、所有犬只(含非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犬只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检测和无害化处理。
四、所有犬只(含非限养区)必须拴养或圈养,携犬出户的,应使用绳(链)牵领或使用犬笼,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要时给犬只戴嘴套,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携犬只出行的,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区域。
对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城镇)、工矿区、车站的,由县公安局组织捕捉,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捕捉犬只,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其他违法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对无人认领的犬只,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对阻碍执行职务或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0818-8222074)
县农业农村局(0818-8237397)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8-822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