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县交通局同意沙坝场乡人民政府按五级客运站标准修建沙坝客运站。沙坝场乡政府将客运站发包给杨某建设,并由其负责客运站的经营管理和维护工作,同年12月竣工建成。因客运站地处急弯,路段狭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3年底,家住客运站旁边的孙某向沙坝场乡政府和县交通局相关领导反映,表示希望拆除客运站围墙、围栏等,向内后退1米,扩宽公路,并恢复客运站原样,但沙坝场乡政府和县交通局没有正式批准同意。2014年5月4日,孙某请人用挖机拆除客运站围墙、围栏、大门等开始施工。因客运站所占土地系刘某等四人的承包地,刘某等四人认为拆建行为损毁了其土地,阻止孙某施工。6月9日,沙坝场乡政府组织孙某与刘某等四人进行调解,由孙某一次性给予刘某等四人土地补偿款3000元。6月30,有人匿名向市委书记信箱举报孙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举报于7月1日转至梅家派出所,梅家派出所遂立案受理。2014年8月,孙某委托他人以沙坝乡民的名义,与修建沙坝客运站业主杨某签署《沙坝客运站围墙围栏拆建后退同意书》,其内容是由沙坝乡民出资拆除客运站围墙、围栏、大门等向内后退1米扩宽公路,并原样恢复客运站。9月2日,梅家派出所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客运站已拆除的围墙等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客运站受损财物价格为2760元。9月27日,沙坝场乡政府出具谅解书,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县公安局认为孙某在没得到权利人沙坝场乡政府正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客运站围墙围栏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孙某认为拆建客运站行为的目的是为扩宽急弯处公路,消除交通隐患,且拆建后恢复其原样,并对土地承包户给予赔偿,事后也于2014年9月27日取得了沙坝场乡政府的谅解,故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遂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认为:孙某改建客运站扩宽公路本系好事,但因事前没有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正式同意,故挖毁原围墙、围栏、大门的行为,侵犯了沙坝场乡对客运站的财产权。因杨某不是所有权人,故杨某无权同意拆除车站围墙、大门等来扩宽公路,且该协议是事后补签。县公安局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应当成立。孙某捐资改建客运站,扩宽公路,本为公益出发,且恢复了客运站原样,事后又对刘某等人给予了补偿,并取得了沙坝场乡人民政府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其行为应适用不予处罚。可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裁量不当。
据此,县政府撤销了县公安局对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孙某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