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扩建幼儿园 邻家环境受污染 执法整改无实效 复议审查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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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房屋与甘棠某幼儿园所在房屋之间原有一条公用通道及一条阳沟。2010年12月该幼儿园为扩大规模,占用房屋旁边剩余承包地和公用通道修建了厕所和围墙,其地势比郑某房屋高,厕所化粪池污水和厨房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并流至郑某屋后阳沟。郑某认为该幼儿园污水处理不当,对其水井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于2013年10月向县疾控中心申请水质检验。2013年10月12日,县疾控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载明:“总大肠菌群”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限值。为此,郑某向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反映该幼儿园非法占地修建厕所、围墙,阻断公共通道,影响他和周围邻居的通行,其厕所污水和生活废水对水井水质造成严重污染,请求查处该违法行为。但一直未得到解决,郑某认为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存在不作为,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县国土局依法查处该幼儿园违法占地修建厕所和围墙行为,依法责令县环保局查处该幼儿园排污行为。
  
  复议中,县国土局辩称: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接到郑某举报该幼儿园非法占地修建厕所、围墙行为后于2014年5月、6月,对该幼儿园所用房屋及厕所、围墙修建情况进行了调查。但该幼儿园所用房屋是租用的房屋,厕所与围墙系2010年12月修建的,无法联系相关当事人,无法证明修建厕所和围墙的行为主体,无法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并且目前对该违法占地行为仍在调查取证中。请求驳回郑某的行政复议请求。县环保局辩称:2013年11月,县环保局接到郑某投诉后,函请县教育局督促该幼儿园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后见环境污染未得到有效解决,于2014年4月2日向该幼儿园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8月31日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2014年9月10日,对该园整改情况予以了复查。县环保局认为,对该幼儿园厕所排污及生活废水污染问题,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郑运刚的行政复议请求。
  
  县法制办认为:该幼儿园非法占地修建厕所、围墙,并影响郑运刚及周围居民通行的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但县国土局却以无法联系为由,对有关当事人、证人等知情人员不予调查,不予立案,系行政不作为。该幼儿园厕所排污和生活废水对郑某水井水质、居住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县环保局对其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环保局虽对厕所污染问题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对生活废水污染问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故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县法制办最终决定责令县环保局、县国土局依法查处该幼儿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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