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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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下面我解读一下新环保法十二个重点。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
 
  与原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可见新环保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十二条)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3、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第二十九条)
 
  新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首次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或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5、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第四十四条)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八条)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建立了“黑名单”制度。新环保法第五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7、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环保法还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8、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六十一条)
 
  新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9、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第五十九条)
 
  新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按照原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新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10、环境机构担责(第六十五条)
 
  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1、包庇环境违法,官员引咎辞职(第六十八条)
 
  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2、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
 
  针对原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问责措施。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 《环保法》从顶层综合设计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及责任意识,必将与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劲动力,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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