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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增添“新武器” 五大亮点

时间:2015-05-18 09:22:55  来源:开江网  作者:张登胜 潘孝列 黄林骏   点击:
  3月15日,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消费者维权又增添了“新武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办法》呈现五大亮点,为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一七日无理由退货
  
  现实中,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办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等购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无理由”退货有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办法》对退货规制进一步细化,经营者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也不得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超过十五日还未受理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受到处罚。
  
  亮点二故意拖延预付退款将受处罚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日渐盛行,商家往往以购买金卡、银卡、贵宾卡等预付费消费卡,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但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以依据《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亮点三泄露信息最多能罚50万元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让不少消费者饱受困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新《消法》则补充细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只要能证明商家有非法手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便可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视情节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亮点四处罚“霸王条款”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办法。
  
  亮点五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消费者想退货,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无论哪种退货,如果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对此,新《消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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