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出台《意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周边动态 - 开江网
达州市出台《意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时间:2017-12-06 16:11:22  来源:达州日报  作者:罗丹   点击:
  11月30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达州市已正式出台《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根据《意见》,达州市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机制,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市财政将统筹省财政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各县(市、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奖励资金将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意见》从教育、医疗、保险、就业创业等方面加大了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方面,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中职教育的权利。市级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并分配到县(市、区),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全面落实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政策,资金分配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完善统筹城乡的医保社保制度
 
  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居住证持有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市内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在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加快推动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继续执行全省统筹城乡的养老、工伤保险政策。继续执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享有同等劳动就业权利
 
  《意见》明确,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市级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重要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引导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意见》,达州市还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 (紧转第三版)(紧接第一版)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意见》同时提出,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相关信息:

走进开江


主办:中共开江县委  开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江县委宣传部 开江县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英凯迪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18-8239177 投稿E_MAIR:sckjwxb@163.com 传真:0818-8222254 新闻QQ:372815112
申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2015 开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证:川新备15-140013      备案号:蜀ICP备16027395号     

川公网安备 5117230200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