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促消费公平!达州市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 周边动态 - 开江网
共促消费公平!达州市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22 11:15:42  来源:开江网  作者:达州发布   点击:
  假冒伪劣、格式条款、虚假宣传、商家毁约……作为消费者,面对这些消费纠纷,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
 
  近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商家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案件一:锦云府楼盘物业违规收取业主“出入证工本费”案
 
  [案情]
 
  2021年7月1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件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所在的达州市达川区南国大道368号锦云府1号楼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锦云府楼盘物业,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计11880.00元;截止2021年7月11日,对3户进行了退款,退款金额为:80元。违规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共计11800.00元。查处后,物业公司将此款分别转入业主的物业费用预存。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760.0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评析]
 
  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出入证工本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即“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执法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罚款人民币:23760.0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是一起侵害民生的案例,也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
 
  近年来,小区物业违规收费侵害业主权益事件逐年增多,该案例是物业未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将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该案例对规范物业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件二: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情]
 
  2021年8月31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渠县办事处锦悦半岛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进驻渠县“锦悦半岛”小区,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洋房业主收取2.6元每平方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每平米高出政府指导价0.8元,另向业主收取5元每本的出入证工本费。至检查时,该公司向洋房业主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费75350.4元,收取出入证工本费1655元,共计违法向业主多收取相关费用77005.4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15508.1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渠县发改局、渠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渠发改价格[2011]26号)第二条规定:“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直接责任人另行承担。”
 
  锦悦半岛小区6栋至12栋洋房不属于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该物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5508.1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向业主退还了多收取的工本费及物业费。
 
  案件三:万源市普众酒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
 
  2021年4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万源市普众酒行经营场所及其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集会现场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万源普众酒行从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元/瓶的价格购进赵氏普众酒若干,自2021年4月10日起租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作为集会场所,并通过聘用宣传员对外宣传“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每天早上七点有健康讲座,免费发放鸡蛋和挂面以及有包治百病的药酒”等内容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场参加集会。在集会中,当事人向参会者宣称其所销售的赵氏普众酒为“蛇酒”,含有“蛇灵”,可以治疗任何疾病,并告知参会者“想要疾病好得快,就要多买多喝”、“赵氏普众酒含有‘蛇的灵魂’可以帮助祛病驱邪”等理论,并现场销售赵氏普众酒,销售价格为280元/瓶。
 
  万源普众酒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赵氏普众酒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量,虚构产品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通过集中讲课、播放视频等方式对外宣传,致使消费者对产品效能产生错误认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在行政机关对其检查后关门停业,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予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向消费者传递错误的信息。但近年来,却不少无良商家惦记着老年人的钱包,借助“名人”造势、“患者”现身说法、“专家”推销、打着免费送财送物的惯用伎俩忽悠哄骗。老年人群体成虚假宣传“重灾区”,屡屡被骗的事件不断警醒着社会。本案属于典型的对消费者虚假宣传案例,当事人以免费领取鸡蛋面条为饵吸引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参加所谓健康知识讲座,在健康知识讲座中穿插兜售其虚假喝酒治病理论,最终骗取消费者信任从而达到销售其产品目的。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疾病应当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不可盲信盲从。
 
  案件四:通川区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涉嫌虚假宣传
 
  [案情]
 
  2021年9月1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达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达州市消防大队的名义,多次电话联系举报人让其前往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消防培训,实际上是售卖消防产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30平方米,工作人员10人,正常营业,工作台上发现有“话术及应对方法”和“内勤统一培训方案”各一份资料共计11页;里面的内容有“我们不是消防队,我们是做前期消防安全知识宣导,消防队负责后期的检查验收处罚以及抢险救援灭火”等宣传字样。通川区局给予立案调查。
 
  经调查,达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的销售模式主要是教员进行实地讲课,其讲稿资料“话术及应对方法”和“内勤统一培训方案”是由公司自行制作的,然后再由员工给客户讲解和宣传。“话术及应对方法”资料上面的第一点“你们是不是消防队”?答:我们不是消防队,我们是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我们和消防队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我们是做前期消防安全知识宣导,消防队负责后期的检查验收处罚以及抢险救援灭火。“话术及应对方法”资料上面的第二点“你们是不是政府单位?答:现在我们划分在编制外,只是工作还是做的编制内工作”。“话术及应对方法”资料上面的第三点“你们是不是应急管理局?答:我们只是隶属于他们监管”。讲课后,如有客户需要购买消防产品填好“社会化消防宣传问卷调查表”,调查表内有详细的产品介绍和价格,例如多功能手电筒168元/支、国标新型水基环保不锈钢灭火器2L368元/支新型灭火毯168元/盒,纳米粒子灭火器368元/支等等,引导被培训人员购买消防产品。经函询通川区消防大队,得知通川区消防大队未委托、指派任何第三方开展消防培训宣传事宜。
 
  [评析]
 
  达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在培训中以消费者容易被误导的讲课方式及讲课语言进行消防培训,变相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3000元。
 
  虚假宣传,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虚假宣传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案件五:通川区北山镇家乐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案
 
  [案情]
 
  2021年10月14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后,对碑庙辖区一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通川区碑庙镇家乐超市货架上摆放有“云南白药”牙膏29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春维现场对该批牙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该批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商标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牙膏进行扣押。据当事人陈述,该批牙膏是2021年9月15日一男子上门销售,送到门市上立即结账,超市没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他信息,该批牙膏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截止查获时,再与供货方联系,供货方不接电话或关机状态,无法追溯假货源头,所以只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调查。
 
  该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牙膏29支,并处罚款1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改正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牙膏29支,并处罚款1000元。
 
  假冒商标侵权领域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由于各个厂家的产品防伪标识只有厂家才能辨识,执法人员难以辨别。再加上厂家打假人力有限,很难做到全面覆盖,导致目前市场上假冒商品泛滥。通过本案的查处,对侵害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公平竞争起到震慑作用。
 
  案件六:粥朋天下利用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
 
  [案情]
 
  2021年5月18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投诉,依法对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麻柳大道244号的达州市达川区粥朋天下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制售凉菜的经营行为,已经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达川区粥朋天下餐饮店,通过网络在美团上对外销售其制作的私厨凉拌黄瓜,共对外销售31份,每份售价8.55元,营业收入共计265.05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美团上私厨凉拌黄瓜菜品下架处理,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65元。3、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评析]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5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核准食品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违法案件。随着社会的进步,销售消费模式的改变,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购物、消费的现象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引起消费纠纷投诉也逐年上升,这就对线上线下同步销售行为的监管,对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线上经营者监管的同时,也要对线下经营者的实体操作间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杜绝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该案例是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案例,通过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矛盾,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实施了行政处罚,也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
 
  案件七:谢宗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
 
  2021年1月18日,根据举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专员对位于开江县金山大道141号附1号由当事人谢宗华经营的店招为“中华家纺”的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在“中华家纺”门市内检查发现待售的商品“水星家纺”409套(件)、“百丽丝”55套(件),以及已经销售出的“水星家纺”、“百丽丝”12套(件)等,共计476套(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第三方评估事务所评估,货值金额达12934.00元。
 
  “中华家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产品;2、罚款241868元。
 
  [评析]
 
  该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存在着商标侵权案件的普遍难题:一是隐蔽违法行为发现难,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才能认定假冒侵权;二是商品货值认定难,侵权商品品种、数量多,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才能确定违法金额;三是执法取证难,涉案商品流向四川、重庆两省多地,启动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打击了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为消费者维权、坚决维护尊重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的决心,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目的,同时也起到了对“消费者有提示,对经营者有警示,对行业有警醒”的作用。
 
  案件八:万源市平哥鲜肉店销售以次充好的猪肉案
 
  [案情]
 
  2021年4月21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平哥鲜肉店猪肉门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从王某处购进母猪肉75公斤(经过检验检疫屠宰上市),在其门市内混同其他正常猪肉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所售卖的猪肉为母猪肉。截止案发,该批母猪肉剩余47.8公斤(含本局查获29.8公斤,当事人主动上交18公斤),售出和损耗共27.2公斤;据当事人和供应商供述,当事人在案发前有多次进销母猪肉行为,价格随行就市,数量已不可考。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猪肉作为日常生活消费中的主要肉类,其品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本案中当事人为追求利润在未向消费者明示的情况下将作为次品的母猪肉(母猪肉可以销售并食用,但应当设置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混同正常猪肉同等价格进行销售,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出手整治,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部门郑重向消费者提示购买猪肉请查看经营者的猪肉检验检疫票据。
 
  案件九:宣汉县好来影业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服务以及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案情]
 
  2020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胡家镇好来影院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影院内张贴有“为了您的饮食安全,影城谢绝自带食品”的海报,影院发放的会员卡上注明:“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投诉举报情况属实。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好来影院内张贴“为了您的饮食安全,影城谢绝自带食品”海报,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会员卡上“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故采取顶格处罚力度,给予责令其改正,并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大竹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
 
  2021年5月18日,消费者黄某通过12315投诉举报在四川省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大竹店)购买一盒皮蛋,超过保质期。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经查,消费者黄某于2021年5月18日在四川省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大竹店)购买琼欣松花皮蛋(绿心),出示的购物凭证与四川省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21年5月18日销售琼欣松花皮蛋(绿心)记录内容一致,该产品合格证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消费者投诉属实。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大写拾玖圆捌角);2、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消费者保留购物小票、过期食品等重要证据成为维权成功的重要依据。
 
  以案说法既是提醒商家要诚信经营,也是提醒广大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遇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文明消费,我们携手共促消费公平。

相关信息:

走进开江


主办:中共开江县委  开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江县委宣传部 开江县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英凯迪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18-8239177 投稿E_MAIR:sckjwxb@163.com 传真:0818-8222254 新闻QQ:372815112
申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2015 开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证:川新备15-140013      备案号:蜀ICP备16027395号     

川公网安备 5117230200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