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群众: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将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二种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拒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检查、处置的行为;
2.拒不配合、阻碍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网格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3.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或明知自己是密切接触人员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4.确定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5.不听劝阻,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等聚集活动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6.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企业暂停经营、公共娱乐场所停业等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7.编造或散布与疫情等有关的虚假信息、恐怖信息,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8.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用于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10.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
11.非法猎捕、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
12.其他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开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8131996)
县公安局(110)
监督电话:中共开江县委政法委员会(8222784)
中共开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