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序恢复餐饮行业(含农家乐)正常营业通告如下:
一、在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恢复正常营业,限制集体性聚餐、承办宴席(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二、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卫生条件必须达标,经营场所每天消毒2次,就餐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暂停使用中央空调。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肥皂、消毒液等,餐厨垃圾要及时收集处理。
三、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各项要求和索证索票制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食品安全。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和现场宰杀活禽,严禁制售野味餐品。
四、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接待就餐桌数不得超过总餐桌数的一半,单桌就餐人数不得超过日常餐位数的一半,就餐时要隔餐位就坐,就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小时。
五、入店顾客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的不得进入店内。凡发现体温异常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商务局。
六、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每桌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并记录用餐时段和人数,提倡分餐并使用公筷、公勺。内部食堂分散就餐和错峰就餐,不得出现人员聚集就餐现象。
七、倡导使用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交易模式。确需现金交易的,收银员须戴手套。
八、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行业疫情防控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排查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九、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旅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检查督导,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
十、设立餐饮行业复工营业咨询电话(县商务局:0818-8227980)和监督举报电话(县市监局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