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养犬户的一封信
各养犬户:
“犬只管理不规范、公共场所不牵绳遛狗、流浪狗乱窜”等问题已列为开江县2021年“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集中整治事项。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将犬类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城区犬类限养区
新安社区、淙城社区、滨河社区、橄榄社区、金牛社区、清河社区、建设社区行政区划范围。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犬只免疫
犬只饲养人应主动做好犬类免疫相关事宜。
三、犬只登记
县城限养区犬只饲养人携带身份证明、2寸彩色犬只照片1张、《犬只免疫证明》到开江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办理登记;限养区以外犬只饲养人配合辖区乡镇(街道)进行登记。
四、规范养犬行为
(一)限养区内犬只在户内饲养或者圈养,限养区以外实行拴养或圈养。携犬出户的,应使用犬绳牵领或使用犬笼,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只应当挂犬牌,必要时给犬只戴嘴套,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区域。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五、捕捉无主流浪犬
由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队,不定期开展巡逻检查,对公共场所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同无主流浪犬,予以强制捕捉至指定的第三方地点临时收养,三日内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处置;期间犬主认领的,由犬主支付给第三方收容费用。
六、处罚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进行行政处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县公安局:0818-8222074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8-8228110
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0818-8237397
县卫健局(县狂防办):0818-8229783
淙城街道办:0818-8185100
开江县公安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