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第18期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开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常态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淙城街道,新宁镇(沙坝场社区、沙坝村、石垭口村、丁家山村、袁家坪村除外),普安镇(骑龙社区、新店子村、沙河村除外)。
二、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距离主城区15公里、乡镇场镇5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以上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开江县城区腌腊制品熏制的通告
为规范腌腊制品熏制行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秩序规范、空气清新、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开江县城区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开江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县城区南北环线以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管控范围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管控范围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或熏制行为引发消防、山林火灾的,由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因擅自进行熏制活动造成较严重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管控范围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县综合执法局:0818-8228110;开江生态环境局:0818-8230773;县公安局:110;县自然资源局:0818-8222643;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119。
五、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活动的市民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防止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本通告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城区货车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恶劣天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规定,我大队决定启动开江县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区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21年12月28日零时起,管制结束时间根据开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另行通告。
二、交通管制区域
南北环线(含)以内所有区域。
三、交通管制措施
(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叉车、工程作业车及移动式机械设备等在管制区域内通行。
(二)全天禁止柴油货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禁止在城区使用。
(三)允许通行的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供气、供水、运钞等含特殊装置的专用车辆;公共汽车、出租车、新能源号牌汽车;单位自备通勤大、中型客车、旅游客车、长途客车、制式校车等车辆。
(四)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等方式出行。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抓拍或进行现场取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