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封山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开江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区、退耕还林区、荒山荒坡、成片竹林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封山禁火区域。
三、禁止野外用火要求
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除森林封山禁火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一)严禁在森林封山禁火区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它活动;
(二)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封山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未设置“防火码”的检查站(点)必须进行人工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点)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封山禁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封山禁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保中心和县公安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森林封山禁火区内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