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火苗再小,也容易酿成大祸。结合余庆县近年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提醒广大群众: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NO.1案情回顾
2023年4月8日,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溪分局接到余庆县龙溪镇林业站移送潘某某涉嫌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的违法线索。经调查,2023年4月4日当事人潘某某在余庆县龙溪镇苏羊村湾篼组龙井湾自家责任田清理杂草的过程中,违规用火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火灾林地面积为18.29亩。
NO.2案件处罚
依据2022年《余庆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一条“禁火时间2022年8月23日起至森林火险预警解除为止”,潘某某在防火期内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用火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NO.3案件启示
近年来,全国各地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综合分析引发原因来看,以擅自在山边林缘堆杂焚烧积肥、焚烧枯枝落叶和进山扫墓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焚烧稻草秸秆等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占绝大部分。“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摒弃扫墓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农田随意私烧乱点等陋习,倡导移风易俗,低碳、鲜花等文明祭扫。对待野外用火要谨慎,三思而后行!
NO.4法律链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