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焚烧
极易引发火灾
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警示提醒广大群众
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现将11起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处罚
及追责问责
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
一、尉都乡东娄山村
2023年1月1日12时许,尉都乡东娄山村章某某在村北下河套自家地里点燃秸秆后离开,将周围地块儿里的杂草和秸秆引燃造成了火灾,在燃烧过程中被尉都乡执法工作人员发现并扑灭。尉都乡派出所对东娄山村村民章某某拘留十日。
二、坡仓乡苑岗村
2023年1月31日9时许,坡仓乡苑岗村张某某在具有火灾隐患的自家耕地中违法使用明火焚烧玉米秸秆引发山火,在森林消防队和乡镇救火队的及时扑救下未造成严重火灾。坡仓乡派出所对苑岗村村民张某某拘留三日。
三、高村镇血山村
2023年2月1日17时许,高村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崔某某在血山村后地(地名)焚烧玉米秸秆。高村镇派出所对血山村村民崔某某拘留三日。
四、高村镇血山村
2023年2月1日17时许,高村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关某某在血山村村南焚烧玉米秸秆。高村镇派出所对血山村村民关某某拘留三日。
五、高村镇北高村
2022年10月16日12时许,高村镇北高村和中高村地界交界处有零星火点,被生态环境部卫星拍摄交办。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给予高村镇党委书记、镇长全县通报批评,高村镇党委向县委作出深刻检讨;给予包片干部、一级主任科员赵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北高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塘湖镇北界安村
2022年10月18日13时许,塘湖镇北界安村发现火点,被生态环境部卫星拍摄交办。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塘湖镇党委书记、镇长全县通报批评,塘湖镇党委向县委作出深刻检讨;给予包片干部、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逯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北界安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高村镇大雁桥村
2022年10月28日17时许,高村镇大雁桥村村民王某某收拾家里卫生,从院中扫出两小堆落叶,在其家门口将树叶点燃焚烧,被省监控平台确认为火点。经纪委监委核查处理,决定给予大雁桥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高村镇大雁桥村包村干部王某某政务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王某某罚款2000元。
八、塘湖镇武庄村
2022年11月16日15时许,塘湖镇武庄村村民王某某过世下葬后,其家属刘某某焚烧祭祀用品,引燃周边杂草,被省监控平台确认为火点。经纪委监委核查处理,决定给予武庄村党支部书记韩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塘湖镇武庄村包村干部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当事人刘某某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九、易州镇东市村
2022年11月25日17时许,易州镇东市村村民赵某某给其父亲上坟祭祀,因风大引燃周边秸秆,被省监控平台确认为火点。经纪委监委核查处理,决定给予东市村党支部书记冯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易州镇东市村包村干部陈某某诫勉谈话处理;对当事人赵某某罚款2000元。
十、塘湖镇孔山村
2022年12月30日12时许,塘湖镇孔山村村民刘某某祭祀烧纸,引燃周边杂草,被省监控平台确认为火点。经纪委监委核查处理,决定给予孔山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塘湖镇孔山村包村干部李某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塘湖镇执法队长刘某某批评教育;扣发三级网格员刘某某半年绩效工资。
十一、裴山镇
2023年1月23日、24日、26日裴山镇发生3起露天焚烧行为,均被省监控平台确认为火点。同时,被省大气办通报要求移交问责。根据《河北省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办法》之规定,一周之内发生3个火点的,由县委、政府对乡镇分管负责同志,视情节严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现裴山镇火点处置情况已移交纪委监委,下一步将对裴山镇分管负责同志启动问责机制。
露天焚烧秸秆是严重违法行为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起来学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
会造成空气污染、加大火灾隐患
请各位居民自觉遵守
禁燃禁烧规定
争做文明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