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公布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这些红线踩不得! - 公示公告 - 开江网
开江公布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这些红线踩不得!

时间:2023-12-08 16:33:23  来源:县文旅中心  作者:   点击:
  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江县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对各类节庆活动的管理权限、申请和报批程序、备案管理、评估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对审批流程、举办方式、经费等作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在我县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为名,在我县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
 
  (二)活动类别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1.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2.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以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节庆活动。
  3.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依托我县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我县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业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4.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和推广我县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资源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庆活动。
  5.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6.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在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三)不适用范围
  1.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2.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3.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表彰大会”“才艺大赛”等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4.各类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会议、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5.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内部庆祝活动。
  中央、省、市统一部署要求开展的节庆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权限
  1.全县范围内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全县范围内举办公祭类以外的节庆活动,报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
  3.申请举办节庆活动,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4.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全县节庆活动的管理,具体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及日常管理。
 
  (五)审批流程
  1.各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节庆活动。
  2.按规定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首届节庆活动应当至少提前9个月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举办节庆活动请示,报送日期距节庆活动拟举办日期不足6个月的,将不予受理。
  3.按照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的首届节庆活动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举办节庆活动请示,报送日期距节庆活动拟举办日期不足5个月的,将不予受理。
  4.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须按程序由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5.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或者旅游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6.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举办花卉(果类)、红叶、湿地等生态旅游资源节庆活动的,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7.申请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外事、港澳台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其中,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意以及涉及重要敏感外事事项的,须按程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涉及港澳台事项的,须按程序书面征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
  8.对应当报业务领域的其他省级以上机关审批同意的,须按程序书面征得该机关同意。
  9.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须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六)举办原则
  1.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
  2.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类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3.严格控制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
 
  (七)在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2.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3.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节庆活动。
  4.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5.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6.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7.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8.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9.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10.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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