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抖音散布谣言!宣汉一男子遭起 - 公示公告 - 开江网
发抖音散布谣言!宣汉一男子遭起

时间:2024-04-16 18:26:00  来源:网信达州  作者:   点击:
由市委网信办查明
达州一男子在个人抖音
视频账号上散布
“某某自杀了”的谣言信息
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被公安机关处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11日,达州市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抖音上发布某人自杀的视频,里面还有个男子在说话,因没见到警方消息,于是产生怀疑,询问消息真假。随即,市委网信办启动网络舆情应急执法机制。经多方核查,上述视频内容为谣言信息。
 
  警方迅速找到这条抖音视频的发布人张某(男,现年59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人)。张某供称,为博取流量、吸引社会关注,获取抖音极速版平台金币返现牟利,于是录制视频编造“某某自杀了”的谣言信息,发布在其个人抖音视频账号上。因引来大量网民浏览围观,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地公安机关对张某依法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据市委网信办介绍,今年,市委网信办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网络法治有关要求,联动公安机关和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重点打击利用网络进行公民人身攻击、造谣惑众、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行为,坚决制止、果断打击,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图片图片图片
净化网络环境
打击网络谣言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希望广大市民网民
保持理性思考
提高防范意识
积极举报网络谣言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散布网络谣言
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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