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即将实施的《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并解读了相关政策。
《达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曾业 摄
《条例》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批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达州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的矛盾日益突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达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明确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为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各县(市、区)具体情况不同的实际,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依法确定本级停车场主管部门。
针对“停车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要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做到与城市规划相适应。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个人错时共享停车位。
针对“停车乱”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和智能化停车服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专用停车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联网运行。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针对“停车贵”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三十分钟不得收费。
针对管理滞后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明确对“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行为设置了5条行政处罚条款,严格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