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人员及亲属:
春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的喜庆时刻,本应欢聚一堂、共度佳节,但是你们逃亡在外的亲人却孤身飘零在外,独自东躲西藏,难以领略这种喜悦,难以分享这种幸福。遗憾的是这对于普通家庭唾手可得的幸福,对你们却是遥不可及。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作为一名在逃人员,他们的艰辛你们是无法想象的。每当看到警车、遇到警察,他们便忐忑不安,每当警笛响起或夜半传来敲门声,他们都会从睡梦中惊醒,而每次梦醒时分,对家庭、亲人、儿女的无限思念之情,时时萦绕在心间,不免心痛、惆怅,几乎每一个落网的逃犯都有这样的感叹,畏罪潜逃的日子实在是度日如年,生不如死!
各位家属朋友,你们应当明白,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你们的亲人所犯罪行在全国各地都能查到,真正形成了全国抓逃的局面。逃亡不是出路、回避解决不了问题,在逃人员一日不到案,公安机关决不会放弃抓捕。我们看到在公安机关的大力追捕下,有多少逃犯相继落网,面对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同样,又有多少在逃人员迷途知返,在亲友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
在此,希望广大在逃人员的亲友们认清形势,权衡利弊,积极行动起来,寻找在逃人员,规劝其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同时,我们正告那些包庇、窝藏、资助在逃人员的亲友,必将受到法律严肃追究,对那些我行我素,继续在逃的,我们也将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予以坚持不懈的追捕。
现将我国刑法关于投案自首,以及自首后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附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最后,希望在亲友的帮助下,在逃人员能够做出明智选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结束提心吊胆的逃亡生活,争取早日全家重新团聚。
投案自首联系方式:电话:0818-8224006或110
开江县公安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