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开江县结合实际于5月1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通告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社会各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通告规定,严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动物、国家公布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播放鸟鸣声引诱捕鸟等方法在全县范围内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通告强调,对非法猎捕、驯养、生产、经营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由开江县农业局、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