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制宣传
(day 2)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手段。 实行按日计罚,就是指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处罚无上限。
开江县环境保护投诉热线:“12369” 和 0818-823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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