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制宣传
  (day 4)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该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开江县环境保护投诉热线:“12369” 和 0818-823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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