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开江环罚字〔2017〕54号
 
  被处罚者: 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511723720870805F
 
  法定代表人  李阳泉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电话:13908245736
 
  地 址: 开江县任市镇商业街西街38号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煤炭堆码场煤炭储存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    名:开江县财政局
 
  帐        号:516101040001656
 
  执法单位代码:00882691-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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