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法组发〔2017〕2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室局,县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
2017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认真落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推动依法治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发展
“两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事关法治开江建设。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去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建立由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其他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大组织推动力度。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作用,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重点、难点问题,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有案必移、有罪必究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和立案是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理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 号)、《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通字〔2016〕16 号)、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6〕271 号)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 落实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的交叉咨询和会商制度,做好不立案、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的信息反馈和案件移送,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三、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应用管理,实现线上执法与线下执法相结合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我县“两法衔接+互联网”全新工作模式的重要成果,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全县初步实现了对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共享、执法网上监督、办案网上运行、文件网上流转、数据网上统计等信息化功能。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平台使用的积极性,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限将案件移送、办理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案件信息应录尽录,涉嫌犯罪案件应办尽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或生效裁判之日起 7 日内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分别录入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案件审理情况、判决结果等信息。作为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者,县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的科学模式,不断推进平台应用管理,要做好平台使用培训工作,重点解决部分单位对“两法衔接”平台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在录入过程中存在多次录入、重复录入等问题;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或不定期与政府法制办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四、进一步加大考核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责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从 2017年起,县委、政府将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以及执法、司法信息在信息共享平台上的录入等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基层执法部门做好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自身职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检查等活动,确保“两法衔接”各个环节都依法、高效、廉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 在开展监督移送、监督立案的同时,要将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