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四心” 纠“三不” 作表率丨从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2月22日,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了机关干部“四心”“三不”作风问题教育整顿暨警示教育讨论会,把“庭审现场”变“实战课堂”,以典型案例为“教材”,以案释法、以听促学,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廉洁开江”将陆续推出大家的心得感悟,敬请关注。 ![]()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县党风廉政教育中心主任蒋铁军
感悟
庭审中一笔笔的受贿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都深刻揭示着守不住底线,丢失初心、丢失敬畏心的严重后果——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对我最大的感悟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随时可能面对形形色色的“围猎”,一定要持续筑牢廉政防线,净化生活圈、朋友圈,遵纪守规,做好清正廉洁的表率。
思考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过去,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提升法庭审判查明真相的能力,以纠正“以侦查中心”,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至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作为一项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就以审判标准为中心,以审判标准作为侦查、起诉的标准,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而改变以往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降低的做法,杜绝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这一要求无疑对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侦查工作对于证据要求更高,侦查价值观念必须予以转变适应、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及社会监督力度加大等方面。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负责办理,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要求,证据作为贯穿整个诉讼阶段,连接各个诉讼环节的核心,对我们的调查工作需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如何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调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应与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达到统一高度,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收集也应更加全面细致,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个关键词:主动对接
因此,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必须打破以往陈旧的观念,充分认识证据质量的重要性,树立调查取证为起诉审判服务的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从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那么,如何“取好证”?个人有以下几点思考,与大家共勉。
注重取证的合法性
严格遵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对取证程序的要求,遵循程序法定的原则,坚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切实做到取证规范,程序合法。
注重取证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必须熟悉犯罪的构成要件,围绕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注重取证的客观性
任何案件事实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调查工作就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在调查过程中,既要重视被调查人的供述,也要重视被调查人的辩解,要以证据为根据,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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