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发出了警告通知,这是2015年来开江县第二例被社区矫正机关处以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纪律观念淡漠,为其自由散漫的不良习气付出了代价。
黄某自2013年被裁定假释,由拔妙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一直以来,比较积极地接受司法所的教育,按时汇报自己思想情况,配合矫正工作。但是,其有自由散漫的习性,自我纪律约束力不强。2015年6月3日,在未经辖区司法所和县司法局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不假外出,离开规定的社区服刑区。拔妙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运用社区矫正定位在进行每天的例行巡查时发现其定位手机显示其离开了限定区域,庚即采取追查措施,责令其返回了拔妙乡。针对该情形,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黄某做出了给与警告的决定。
在送达警告通知书时,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基层股股长对黄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宣讲了有关假释、社区矫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鉴于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可能会引起其情绪的波动,进而产生过激行为的风险隐患,矫正工作人员专门对其进行了适当的心理辅导干预,帮助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意义,自觉接受日常监管,鼓励其乐观积极向上,顺利回归社会。通过教育、引导,黄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对受到警告处分无异议,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坚决服从辖区司法所的监管,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不再重犯类似错误。
法律小贴士:《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