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男子诉与病妻离婚 法院判其承担经济帮助费
时间:2015-11-18 10:24:08 来源:开江网 作者:肖丽娟 点击:
近日,开江法院民一庭办结一件特殊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温某和沈某离婚,并酌情判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2000元。
原告温某与被告沈某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同居生活。2013年被告因精神心理障碍曾接受过治疗。现原告以被告有精神疾病,无法共同生活,并隐瞒患有精神障碍病史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被告曾患有精神疾病,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解,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但是双方在经济帮助费的金额上分歧很大,一直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兼顾公平与效率,法官及时下达了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因他们已经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曾患有精神(心理)障碍疾病,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难免会对被告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对被告患有的精神(心理)障碍疾病,应当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判决由原告支付给被告2000元的经济帮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