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达州7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 周边动态 - 开江网
依法严厉打击!达州7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时间:2020-12-22 10:02:44  来源:达州发布   作者:达州发布   点击:
  12月1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司法局、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联合发布重要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通告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通告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经济社会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
 
  一、凡在境内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招募他人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贩卖电话卡、银行账户,以及为犯罪分子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二、凡在境内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对我市人民群众或公司企业实施诈骗致使财产受损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将逐一调查、一查到底,依法打击。
 
  三、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账户等)。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服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纳入征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予以惩戒。
 
  四、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话卡、物联网卡。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一律纳入失信名单,每家电信企业5年内只保留其名下1张电话卡,且5年内限制其办理电话卡新入网、过户等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不再为其办理物联网卡业务。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由公安机关适时向社会公布,予以惩戒。
 
  五、凡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其子女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等方面从严把关审核。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建设、购买、投资不动产的予以查封、拍卖。
 
  六、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QQ等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对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QQ等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当事企业的刑事行政责任,同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纳入个人征信,限制个人出境,限制经济活动,限制乘坐动车、高铁、飞机及入住宾馆等高消费行为。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欢迎积极举报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捣毁犯罪窝点、打击犯罪团伙中发挥作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电话:0818-2185110)。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对拒不投案自首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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