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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容错机制激发干部积极性

时间:2018-10-15 15:50: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郑 军   点击:
  一段时间以来,“激发干部积极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到中央专门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目的都是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价值导向,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事后容错,才能鼓励事前试错,才能激发敢闯敢试的热情。管理学有一句话:对失败的容忍是激励创新的必要条件。从基层的实践来看,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有探索就难免有失误。当干部对事后容错有明确预期,就会自然产生甩开膀子干的动力;相反,如果事情还没开始做就担心“秋后算账”,干部就难免不思进取,产生“干得越多、出错越多”的想法。可以说,党中央要求建立干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抓住了激发干部积极性的关键。

  为想干事的人撑腰、为敢担当的人鼓劲,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难就难在容什么、怎么容。换句话说,容错的边界在哪里,既不纵容违法乱纪的行为,又能鼓励干事创业的热情。这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严管”与“厚爱”、“执纪”与“容错”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双管齐下,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了良好氛围。严管正是为了让干部更好地干事,在严管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明确容错的边界,才能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说到底,严管是为了不纵容一个坏人,容错是为了不误伤一个好人,这样才能让干部敢于担当、勇于任事。

  从基层情况看,错误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导致容错的标准难以划定。“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是建立容错机制的总原则,在基层落实过程中,更应该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标准。同时,还需要把握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容错过程用公开展示公信力、引导力;还需要坚持容纠并举,容错不是纵容,而是要及时纠错,避免再走弯路。

  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对于纪检干部而言,还需要把握是为公还是为私的出发点、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的动机、是遵纪守法带来失误还是违法乱纪的边界、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肆意妄为的程序。把握住了这四点,我们的干部就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就会对事后的容错机制产生明确预期,干事创业就会少一些顾虑、多一份热情。

  容错考验着担当和能力,体现着大局和忠诚。客观来说,绝大多数干部都渴望在广阔基层施展拳脚、干出一番事业。“闻鼙鼓而思良将”,用容错机制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就会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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