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质监局红盾春雷行动查处仿冒知名商标案件
时间:2016-03-03 08:54:13 来源:开江网 作者:县工商质监局 点击: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达州市工商局《关于依法保护“六个核桃”知名商标案件转办函》的通知后,在检查当事人丁某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富康花园的门市时,发现有20箱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园”核桃乳饮料,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丁某于2014年6月开始,陆续以23元/件的价格购进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益生园”的核桃乳850件,以28元/件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示为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园”核桃乳,除“益生园”商标与“养元”商标不同,其箱体整体图案和外包装袋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料的包装、装潢近似(外包及装罐的色彩为蓝白色、箱体整体图案为一个蓝色的飘带、侧面右侧围为短发美女形象代言人,特别是内外包装上的女性代言人图像与“养元”牌六个核桃核桃乳饮料的代言人鲁豫外形极为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购。截止查处之日,当事人已售出830件,非法获利4150元。
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对该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开江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丁某作出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50元、并处罚款58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