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时间:2016-05-19 09:03:27 来源:开江网 作者:县民政局 点击: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济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开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临时救助实行“三级管理”模式,一是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临时救助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二是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三是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同时实施抽查和复核。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审批临时救助的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同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的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含3000元)。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救助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原则上支付现金;临时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