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报销环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支压力,缩短医疗费用结算周期,方便广大参保患者的复诊复治。开江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从2016年1月1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县内住院治疗不再进行手工报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单制”结算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二、“一单制”结算方式
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缴纳医保费的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所有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给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再到县医保局结算垫付的医疗费用。如单位或个人未缴纳医保费的,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结算系统提示参保人未缴费,此时定点医疗机构暂缓支付医疗费用,待其医疗保险费缴清后再在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紧密配合协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一单制”结算和相关解释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住院病人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发生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定期公示报销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公告栏等做好“一单制”结算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对“一单制”结算工作的知晓率。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至今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在2016年3月底前落实专人完成即时结算工作,否则终止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在联网开展即时结算之前,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治医保病人,若私自收治医保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自己承担,医保局一律不予报销。已开展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凡在住院治疗中出现弄虚作假、小病大医、徇私舞弊等恶劣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