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为了要回20多年前与他人互换的田耕种(土地已确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于今年2月份向其想要回的田里撒农药,并告知对方自己已撒农药今年要耕种,但对方未同意让出耕种权。今年4月份,其又在对方翻犁田后向田里撒农药,结果致对方插栽的秧苗死亡,对方及时补插秧苗,减小了损失。县公安局认定薛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给予薛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薛某某认为:其只是在今年2月份向田里撒过一次除草剂,也告知了对方,田里的秧苗在其撒农药后长势良好。与县公安局认定他在今年2月份、4月份向田里撒过两次农药和因他撒农药致秧苗死亡的事实不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应予撤销。
审理认为:薛某某自己承认在今年2月份在田里撒过农药,县公安局的证人证言又证实其曾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在田里撒过农药,故县公安局认定的其在今年2月份和4月份两次撒农药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其提到田里秧苗长势良好是补栽的秧苗长势良好,而不是第一次栽种的秧苗长势良好。县公安局根据对方所受损失情况以及薛某某行为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维持县公安局对薛某某作出的开公(讲)行罚决字[2016]391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