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
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早在2022年4月,
开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
《关于加强城区及周边犬只管理的公告》,
对城区及周边犬只管理
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通告已于2022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及周边犬只管理的公告
(第3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及周边犬只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规定,现将犬只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区及周边犬类限养区包括淙城街道办(新安社区、淙城社区、滨河社区、橄榄社区、金牛社区、清河社区、建设社区、峨城社区、接龙桥社区、真武宫社区、三里桥社区、九石坎社区)、普安镇(富康社区、鑫源社区、青堆子社区)行政区划范围。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
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限养区内犬只饲养人携带身份证明、2寸彩色犬只照片1张、《犬只免疫证明》到开江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办理准养登记,也可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个人服务”栏目进行网络申请登记(网址http://dzskjx.sczwfw.gov.cn/?areaCode=511723000000);限养区以外犬只饲养人配合辖区乡镇(街道)进行摸底造册。
三、所有犬只(含非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犬只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检测和无害化处理。
四、所有犬只(含非限养区)必须拴养或圈养,携犬出户的,应使用绳(链)牵领或使用犬笼,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要时给犬只戴嘴套,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区域。
五、由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员对犬只管理进行日常检查,主要开展检查犬只免疫、登记、拴套、牵系等情况,捕捉流浪犬、散养犬至指定的第三方临时收养。犬只所有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限养区准养登记证明、免疫证明、牵系工具(或圈)及时认领,对无人认领的犬只,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对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在城市(城镇)、工矿区、车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组织捕捉,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捕捉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阻碍执行职务或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前的我县犬只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
县公安局
0818-8222074,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818-8228110,
县农业农村局
0818-8237397,
淙城街道办
0818-8185100,
普安镇
0818-8203851,
新宁镇
0818-8222303。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文明养犬要点有哪些?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对自己和对他人负责,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