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元存入私人账户 会计收款被诉不当得
时间:2015-10-12 15:41:15 来源:达州晚报 作者:肖丽娟 向也 点击:
近日,开江男子黄某以2010年不慎将16万元现金打入某公司会计邓某账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返还不当得利16万元,黄某的起诉让邓某大呼冤枉……
面对邓某的喊冤,开江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现查明:邓某为甲公司的会计,2010年6月24日,黄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代购材料协议,协议约定了代购材料、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黄某于2010年6月25日将现金16万元存入邓某的账户,后邓某将上述款项往来记入甲公司的记账凭证,并将该16万元款转入了公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而本案被告邓某作为甲公司的财务会计在收到原告打入其账户的16万元现金后,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将这16万现金转入了公司账户,邓某的行为是在履行职责,从中并没有获取利益。黄某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返还其存入被告账户的现金16万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请。
面对法院的判决,邓某连声感谢法官公正,原告黄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