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消委会: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 可调解退机退款 - 部门动态 - 开江网
开江消委会: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 可调解退机退款

时间:2020-05-22 14:16:50  来源:开江网  作者:冯宗和 陈针黎   点击:
  5月20日,开江县消委会接到市民谭先生投诉称:“其14岁的孩子以向老师询问家庭作业为借口,用我的手机登录微信,并偷偷将我微信账上的钱5000元转到他自己的微信账号上(因我经常在外务工,为方便联系给他买了一部手机),并删除了所有转账记录。于5月5日在开江县某通讯营业厅花245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K30—5G智能手机。
  谭先生发现后,领着儿子到营业厅与商家协商退机退款。商家表示,手机一经售出,概不退机”。谭先生诉求退机退款。
  经调查,谭先生所称基本属实。消委会对谭先生的主张表示支持。理由是:依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谭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谭先生儿子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纯获利合同,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取决于谭先生的态度,谭先生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
  本案中,既然谭先生不同意儿子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谭先生要求退机退款,商家应当为其办理。
  调解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谭先生疏于对孩子管理教育,没有尽到教育引导义务,并对手机管理不当,造成了孩子有可乘之机,监护责任缺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介于购机票据、包装、三包卡等均被小孩处置,无法提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愿意以1700元退机退款的协议。
 
  开江县消委会温馨提示:家长们要正确引导孩子的消费观念,履行好监护责任,同时,管理好自己的财物,特别是手机中的微信账号、支付宝密码等等,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消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商家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相当,在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应当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进行交易,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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