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黄某诉某公司会计邓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原告黄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近日,原告黄某以不慎将16万元现金打入被告邓某账户为由,起诉到开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返还不当得利16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邓某为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6月24日,原告黄某与邓某所在公司签订了代购材料协议,协议约定了代购材料、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黄某于2010年6月25日将现金16万元存入被告邓某的账户,后被告邓某将上述款项往来记入公司的记账凭证,并将黄某打进自己账户的16万元款转入了公司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在收到原告打入其账户的16万元现金后,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将其转入了公司账户,被告的行为是在履行职责,从中并没有获取利益。原告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返还其存入被告账户的现金16万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