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一件黄某诉甲公司会计邓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被告邓某连声感谢法官公正判决,原告黄某也未上诉,表示服判。
原告黄某以2010年不慎将16万元现金打入被告邓某账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返还不当得利16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某为甲公司的会计,2010年6月24日,原告黄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代购材料协议,协议约定了代购材料、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黄某于2010年6月25日将现金16万元存入被告邓某的账户,后被告邓某将上述款项往来记入甲公司的记账凭证,并将黄某打进自己账户的16万元款转入了公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而本案被告作为甲公司的财务会计在收到原告打入其账户的16万元现金后,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将原告打入其账户的现金转入了公司账户,被告的行为是在履行职责,从中并没有获取利益。原告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返还其存入被告账户的现金16万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