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件黄某诉甲村委会及乙电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宣判后,原告及二被告均表示服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黄某为甲村通过村民大会选举的农电员,负责收取该村一变台区域的电费上缴供电所,并负责该区域内简单的线路维护,工资来源由其自己按村民用电每一度加收一角钱。黄某没有取得担任农电工的资格证,也没有参加过专业培训。2014年7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一变台变压器的高压线烧断了一根线,该村四社社长电话通知黄某来看一下。黄某到场后,拿来楼梯和前任农电员自制的绝缘棒去维修烧断的高压线,在维修过程中触电被烧伤跌落地面,黄某因电烧伤后,左上肢缺失。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村委会和乙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社会民生,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容易情绪化,办案法官高度重视,统筹兼顾,一面依法审理保障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面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在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法院依法认定:黄某与甲村委会构成劳务关系,乙电力公司和甲村委会均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责任的划分上,法院依法认定:甲村委会在选任黄某为农电工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把关,选任超过用工年龄、没有经过任何培训、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黄某为农电员,应对黄某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管理、维修受送电装置的资质,明知自己的职责是收电费和简单的低压线路维护,却心存侥幸地去维修高压线路,实属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其对自己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公司明知黄某不具备农电工资格却放任其任职,疏于监督,疏于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按法律规定电力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之一,可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适当责任。
经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村委会承担40%责任,被告电力公司承担3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该案判决后,办案法官积极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三方均未上诉。